1、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同时应符合本部分中的其他要求。
2、允许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和微量元素。
3、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
4、禁止使用以下产品: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激素和微量元素);
(b)化学合成的开胃剂;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色素;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的氨基酸;
(g)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责任发布:李美婷)
本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站立场!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发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链接: https://www.zzsmw.cn/nongye/45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