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 5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
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在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快慢结合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设施全覆盖,鼓励新建公共场站具备超充能力,对现有充电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的快速充电需求。
办法还提到: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运营企业为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加快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郑政〔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场所建设的,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面向社会车辆有偿提供充电服务,开放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城建局牵头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协调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并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建设和安全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和规划编制,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和验收。
(二)市住房保障局牵头负责推进居民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编制居民住宅小区充电桩建设管理流程等政策文件。
(三)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属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公路沿线及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全市超充站的建设和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并协调环卫、加气站等管理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五)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核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充电基础设施计量强制检定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相关支持政策文件,协调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规划建设等。
(七)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相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政策。
(八)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九)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景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全管理。
(十)市政府国资委牵头负责协调推进国有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管理。
(十一)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协调加油站等管理行业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协调推动乡镇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十三)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依法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十四)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加强充电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五)电力部门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并配合做好充电桩并网接入及充电站电量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属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积极引导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负责监督和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的业主、管理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未委托物业的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 相关行业协会协助政府部门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和政策,收集汇总其他地区先进做法和经验,做好政策咨询工作。收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和诉求,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引导企业依法开展建设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与电力、交通、停车、新能源汽车发展等专项规划充分衔接,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专用设施、公用设施、超充设施的规划布局(包括建设规模、点位分布及建设时序),明确各类场景建设原则和标准,指导项目落地实施。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市管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四)在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快慢结合的各类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条 有序推进中心城区超充设施全覆盖,鼓励新建公共场站具备超充能力,对现有充电站逐步进行升级改造成为超充站,满足多样化的快速充电需求。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各类投资主体公平开放。
第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
(一)市内所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通过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新增用地和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交用地批准的相关材料。
(二)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申请报装,由电网公司和转供电企业按季度汇总后报区县(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无需办理备案。
(三)实行“统建统服”模式的小区由充电运营企业向属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四)充电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应纳入主体工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因充电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所有权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造成项目备案信息变化时,应通过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时进行相关信息更新。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应由具备送电设计资质单位承担。项目设计应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等国家、省相关标准。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应由取得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或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电力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承担。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可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
第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运使用前,依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现场检验技术规范》(NB/T10901—2021)等国家、省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后,项目建设运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新建小区配建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后,属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纳入房屋整体规划核实与竣工验收范畴。
随车配送的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可由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企业组织验收;居民个人购置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委托具备充电桩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并组织验收;物业服务机构应妥善保存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合格报告。
充电基础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城建局负责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工作。
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是市、区各职能部门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也是国家、省、市三级充电基础设施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政策查询、行业报告、信息采集、安全预警和科普宣传等功能。所有对外经营的专用、公用等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后应及时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建设运营企业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维修、更新、养护及侵权责任。所安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充电基础设施通用规范、标准和省、市有关充电基础设施技术要求,确保产品合规可靠。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自建或接入第三方),管理系统对其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监控;管理系统能对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安全监测,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并保证建设及运营数据完整、真实;管理系统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并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有关数据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管理系统应当具备视频监控、防盗、防火、防人为事故的预防及报警功能。
(三)在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地拥有专业运行维护人员,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具备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能力,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用户监督。
(五)履行建设运营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配备必需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具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建立以下安全制度: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安全培训、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等规章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并记录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留档备查。
(四)定期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实地安全运行巡视检查,巡检记录至少保存一个年度周期。
(五)定期开展场站安全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火灾、电池破损燃烧爆炸等应急演练,并在场站现场公示处置流程、责任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按照国家规定电价政策执行,充电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收取。费用收取应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充电APP内公示电费、充电服务费标准等内容。鼓励采用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为用户创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环境。
第二十二条 充电基础设施实行运营前需经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计量强制检定。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运营企业为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火灾险等险种。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委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代为运营,参照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业主和运营企业应当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基础设施,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和平台变更相应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20〕30号)等政策文件申请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的使用、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业主或投资建设主体委托第三方运营维护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有约定安全生产责任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双方共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违反承诺公示要求的,相关失信信息录入信用平台。
第二十九条 建立“僵尸企业”和“僵尸桩”退出机制,依托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对已离线、闲置、拆除等异常情况的充电基础设施做好下线工作;各区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辖区自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拆表销户数据按季度统计汇总报送至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第三十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充电基础设施,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运营企业拒不执行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属地相关部门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充电基础设施不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
(二)项目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运的。
(三)运营管理不善造成用户投诉多、问题频出的。
(四)利用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造成充电市场混乱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并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一年期内逐步接入郑州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规范运营。
第三十三条 国家和省出台实施新的管理规定,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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